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暂行条例

  研究生的个人计划应在学术导师的指导下拟订,计划中应规定每一阶段学习或工作的内容及完成的期限。关于必修课程部分,在入学后两个月内由学术导师提出,论文计划应于论文工作开始前一年由学术导师提出。研究生个人计划经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审查后,由研究所所长批准并报学部备案;共计划的修改手续同。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选题,应从国家建设与科学发展的需要出发,联系所在研究所的发展方向;在论文中必须提出在本专业方面某些理论的或实际的新的研究结果。论文选题应列为研究所研究计划的一部分。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两年内修毕必修的课程,并在个人计划所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考试。考试由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主持;考试不及格的经研究所批准可进行一次补考,补考不及格的,不得参加论文答辩。
  研究生论文工作的开始不得迟于第三年初。
  第十六条 研究生每半年必须在本人所在的研究室或研究组内,作关于个人计划执行情况和学习心得的报告,在研究室或研究组内进行讨论后作出书面总结,提交研究所的学术委员会审查。
  第十七条 研究生的学术导师在每学年终了时,必须对研究生作出鉴定,提交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审查,在鉴定中应反映出研究生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课程学习状况与论文准备的程度。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通过个人计划中所规定的考试和完成学位论文后,应将学位论文及其摘要交由学术导师审阅,再由研究所将论文或论文摘要这请有关专家征求意见,最后经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审查决定是否提出答辩。论文原稿送交研究所图书室存查。
  第十九条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经审查同意答辩后,由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从研究生学术导师以外的专家中聘定一位或两位辩驳人。答辩的日期,由研究所与辩驳人会商决定.在答辩前至少一个月,研究所应将论文或论文摘要分发有关专家与机关,并公布答辩日期。凡愿意参加答辩会者,经研究所同意,均得参加答辩会。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在研究所学术委员会的会议上举行;会议由所长主持。学位论文答辩后,须经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通过,投票前学术委员会应与辩驳人交换意见。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