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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暂行条例

  (三)未经高等学校本科毕业,但经科学机关、高等学校或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证明其确实具有高等学校毕业的水平和从事研究工作的能力并负责推荐的。
  第八条 申请作研究生的必须送交下列材料:
  (一)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历年学习成绩表(第七条第三项提出申请的免交);
  (二)高等学校、科学机关或其他工作机关的推荐书(第七条第一项提出申请的免交);
  (三)本人履历及自传;
  (四)最近服务机关或学校关于申请人的工作或学习的鉴定;
  (五)健康证明书。
  申请作研究生的如有与专业有关的科学论著或其他证明文件,应同时送交。
  第九条 中国科学院审查前条所列材料后决定准否申请人参加入学考试。
  研究生入学考试包括专业学科、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础和一种外国文。送交科学论著的其科学论著可作为考试成绩的一部分。经中国科学院特殊批准的可免去外国文考试。
  第十条 被准予参加研究生考试的在职人员,其供职机关应给予一个月至两个月的假期,以进行考试的准备。

第三章 研究生的培养

  第十一条 研究生的修业期限,一般暂定为四年,如有特殊情况,经中国科学院批准,可适当延长或缩短,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研究生入学后,即由研究所确定一位研究员担任其学术导师(经学部批准,副研究员也可担任学术导师),研究生在学术导师指导下,进行学习与研究。不在中国科学院研究机构工作的学部委员、研究所学术委员以及其它中国科学院以外的专家经本人与其服务机关同意,可接受研究所委托担任学术导师。每一个学术导师在同一时期内指导的研究生,原则上不超过五人。
  第十三条 培养研究生的主要方式是在学术导师指导下,按个人计划进行独立的工作。研究生的个人计划的内容包括下列各项:
  (一)一门或两门基本专业课程及一门与论文有关的专业课程;
  (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
  (三)俄文及其它一种外国文(经中国科学院特殊批准的可免修其它一种外国文);
  (四)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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