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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暂行条例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暂行条例
 (1955年8月5日 国务院全体会议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55年8月31日 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学的发展对于国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科学干部的培养是决定科学发展的重要环节。为了有效地促进科学研究力量的成长,有计划地培养合乎一定标准的科学研究干部,特制定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暂行条例。
  第二条 按本条例培养出来的科学研究干部,需具有一定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水平、本门科学方面的坚实的基础、有关国家建设的实际知识,并能独立地进行专业的创造性的科学研究工作。
  研究生毕业后由中国科学院授予科学副博士学位。
  第三条 中国科学院各研究所或相当于研究所的研究机构,是负责培养研究生的基层单位。中国科学院各学部对本学部所领导的各研究机构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应经常进行检查与督促。
  研究生的马克思列宁主义以及外国文的学习由中国科学院统一领导。
  第四条 中国科学院每年根据需要与可能,统一规定各学科研究生的招收名额。
  第五条 为了鼓励有条件进行科学研究的其他人员努力提高科学水平,凡研究生以外的科学工作人员、学校教师、国家机关和企业的工作人员等著有科学论文的,均可向中国科学院申请,按研究生毕业的要求进行论文答辩,合格者同样授予科学副博士学位。申请时应经所属工作单位推荐,其科学论文必须经有关科学机关或高等学校进行初步审查同意后提出。其具体办法另定。

第二章 、研究生的招收

  第六条 中国科学院每年7月至9月招收研究生。
  第七条 凡年龄在四十岁以下,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向中国科学院申请作研究生:
  (一)高等学校本科毕业有两年以上科学工作、教育工作或其它与科学有关的实际工作经验并具有科学研究能力的;
  (二)高等学校本科毕业,成绩优异,经原学校或本人工作部门证明推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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