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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试行)

  6、提倡对各种无损伤探测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第三章 遗址发掘

  第五条 领队职责
  工地领队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1、组织各项发掘准备工作。
  2、确定发掘区、布方及编号。
  3、指定探方、工地库房和其他工作的负责人。
  4、协调各探方发掘进程,掌握全发掘区的地层划分。保证重要遗迹或遗迹群体的完整。对各种遗迹予以确认、编号及验收。
  5、对发掘中的疑难问题组织现场讨论,并做出最后决定。
  6、决定发掘工作中的其他有关技术问题。
  7、写工地工作日记。主持绘制发掘区平、剖面图。
  8、主持对全部发掘资料的审查、清点、保管和移交等工作。
  9、写出发掘工作情况总结,并对重要遗存提出保护的建议。
  10、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工作事故,保障文物安全。
  第六条 遗址发掘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遗址发掘必须用科学的方法揭示与记录遗存的本来面貌。
  1、遗址发掘一般采用探方(沟)法。探方(沟)一般取正方向(磁针指向)。探方面积一般为5×5m2,探沟面积一般为2×10m2,根据遗存的不同和需要亦可适当放大或缩小。探方的西南角为探方的坐标基点。探方的东边和北边各留宽1m的隔梁。东北角1×1m2为关键柱。重要遗址应设立永久性总坐标基点。
  2、根据土质、土色和其他现象划分地层和遗迹单位,由晚及早,逐一揭露。必须注意遗存间的关系。
  3、一个遗址的探方、遗迹要统一编号,多次发掘的遗址要避免重复编号。
  4、每个探方及相邻探方平、剖面地层、遗迹现象必须吻合。
  5、跨探方的遗迹单位应由领队指定一方主持处理和记录。需要打掉隔梁时,应征得领队同意。绘好剖面图后方可进行。
  6、较大或较复杂的遗迹现象,应采取分部揭露的方法,如先发掘二分之一或四分之一。
  7、重要遗迹如需解剖时,应在仔细观察记录、绘图、照相之后进行,必要时可做模型。重要遗物应在记录、绘图、照相之后起取。
  8、探方负责人必须亲自动手划分地层和处理重要遗迹、遗物,做好记录。
  9、发掘工地必须整洁有序,严防不同地层或遗迹单位的遗物相混杂。发掘完毕,无特殊原因或需要,必须回填。
  第七条 出土遗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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