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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国营工业间以及国营工业和其他国营企业间的商业信用代以银行结算的报告”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发布日期:1986年7月25日,实施日期:1986年7月25日)宣布失效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国营工业间以及国营工业和其他国营企业间的商业信用代以银行结算的报告”的通知
(1955年5月6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国营工业相互间以及国营工业与其它国营企业间的商业信用代以银行结算的意见,曾经财政部、人民银行召集有关部门讨论,取得一致意见,我们认为是需要的,可行的,这对节约国家资金使用,巩固经济核算制是有很大好处的。现将人民银行报告转发给你们,请即照此转知所属部门执行。
  鉴于这一工作联系面较广,情况也较复杂,所以各部门必须步调一致,同时进行,以免互相牵制,影响工作。但在开始时,必须掌握稳步前准的精神,对个别一时尚难取消的商业信用,可暂允存在。各部门应严格检查并保证各项交易合同的执行,以逐步加强货款结算工作。
  人民银行必须健全结算制度,协助各部门作好货款结算工作,并监督取消商业信用措施的贯彻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国营工业间以及国营工业和其它国营企业间的商业信用代以银行结算的报告
(1955年3月30日)

  根据中央关于编制1955年国民经济计划和增加生产、厉行节约的指示精神,我们对国营企业内部的潜在力量,特别是流动资金方面的潜在力量,开始进行了研究。现将国营工业之间及国营工业与其它国营企业之间存在的商业信用情况及因此而造成的流动资金积压、浪费、财务计划混乱等情况,连同取消商业信用的措施,报告如下:
  根据五个工业部(重工业部、燃料工业部、第一机械工业部、纺织工业部、轻工业部)1954年第二季度资产负债表的材料来看,资金运用中被商业信用盲目支配的比重很大。被别人占用的资金为其流动资金总额的15.4%,占用别人的资金为其流动资金总额的17.2%。商业信用的存在的形式,可概括为以下五种:
  一、国营工业(包括地方国营工业)相互间在购销过程中所发生的贷款预收、预付、赊销和拖欠。
  二、国营工业生产部门与本系统供销部门间因推销产品或采购原料不及时结算而发生的预付或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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