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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工商业联合会经费负担办法的若干规定

  (二)工商业联合会职工过高的薪金和福利,经过教育取得他们的同意,可以逐步地加以适当调整;但在调整中应照顾到历史上形成的情况,照顾到职工生活的实际困难,不要一下子同国家机关或人民固体拉平。
  (三)在对批发商按行业进行改造时,对同业公会和工商业联合会作这方面工作的人员,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应按分工归口的原则加以录用。手工业劳动者协会建立后,应负责吸收适当数量的工商业联合会和问业公会中做手工业工作的人员。
  (四)对今后使用工商业联合会经费举办学校,应予控制。
  二、公私合营工业在产值上已接近现有的私营工业的一半,今后仍将继续增加。为着维持工商业联合会必要的经费开支,公私合营企业对会费的负担不宜减轻,原则上应与私营企业同样负担;个别企业因产品涉及国家机密,不便计算会费时,可由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三、平衡私营工商业内部的负担,特别是使按工缴费和代销手续费计算者同按销货额计算者在负担上接近平衡。
  四、在手工业劳动者协会加入工商业联合会为团体会员,并仍由工商业联合会对手工业者进行业务工作的地方,手工业劳动者协会应向工商业联合会交纳适当数量的会费。手工业劳动者协会已加入手工业合作社联合社为团体会员者,手工业劳动者协会应向工商业联合会交纳的适当数量会费,由联社汇总交纳,手工业劳动者协会可不单独交纳。
  五、关于国营企业和合作社负担工商业联合会经费的比重:工商业联合会经费的主要部分应由私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负担,这在目前是必要和可能的。但参加工商业联合会的国营企业和合作社负担适当数量的会费,有利于在政治上团结、教育和改造私营工商业者,也为维持工商业联合会的存在所必需。鉴于私营工商业相对地甚至绝对地下降,而国营和合作社经济的比重则迅速增加,国营企业和合作社对工商业联合会经费的负担,总的说来,不可能有多大的减轻,而且必须根据各地工商业联合会经费困难的情况适当增加,以利于维持工商业联合会必要的开支。事实上,工商业联合会既有存在的必要,而工商业联合会的开支又主要是用在为国家服务上,在工商业联合会经费发生困难的情况下,如果我们不采取适当增加国营企业和合作社负担的办法,势必要求国库贴补,其结果还是一样的。为此,并根据前政务院财委一九五三年一月二十三日(53)财经字二五一号电关于国营企业和合作社共同负担工商业联合会经费的三分之一的规定,提出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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