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工商业联合会经费负担办法的若干规定
(1955年5月5日)
目前各地工商业联合会(包括同业公会,下同)经费收支存在以下的情况和问题:(一)随着私营工商业特别是私营商业营业额下降和私营批发商被代替,不少地方尤其是中、小城市,工商业联合会经费收入锐减,不够开支,有的甚至发不出职员薪金(如郑州一九五四年夏季较一九五三年秋季减少百分之四十九,济南减少百分之四十一,浙江省调查六十七个市、县工商业联合会,一九五四年一至九月入不敷出的有五十二个(单位);(二)有些地方,公私合营企业比照国营企业交费,或竟包括在国营企业和合作社负担比例内,对会费负担偏低;(三)若干城市,私营工商业内部负担不平衡,尤其是按工缴费计算会费的,较之按销货頟计算的负担偏低(如大同一九五四年夏季加工总产值一百四十一亿元,是项加工工缴费二十三亿四千万元,生产总值合工缴费的六倍多。但不少地方按工缴费计算的会费率只较按销货额计算的会费率高一倍,上海则只高半倍);(四)不少地方已建立手工业劳动者协会,要求明确手工业劳动者协会是否要向工商业联合会交纳会费;(五)国营企业和合作社负担工商业联合会经费的比重,各地悬殊很大;(六)工商业联合会机构臃肿,薪金很高,福利较多,浪费很大,贪污现象也较普遍。
工商业联合会在协助国家推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代表私营工商业者的合法利益,协调阶级关系上,过去曾起了相当作用,今后仍然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采取适当办法,帮助它们克服目前在经费上遭遇的困难,维持其必要的开支,以利于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利用、限制和改造。一九五四年二月,前政务院财委六办曾根据若干地方关于国营企业和合作社对会费负担过重的反映,拟了一个新的负担标准,发至各地征求意见,各地意见也会陆续报来。但因情况改变,所拟的标准已不完全适用,致未能修正发出。目前,随着手工业劳动者协会的陆续成立和小商小贩改造道路的明确化,有一系列关于工商业联合会组织的问题,需要从根本上加以研究。因此,工商业联合会的经费负担问题,目前还不能全盘解决,而只能暂时采取如下办法加以处理:
一、工商业联合会应适当精简机构,力求克服浪费,节约开支:
(一)各地工商行政部门应对工商业联合会的预决算加以适当控制,并督促工商业联合会健全财务制度,以克服铺张浪费现象,杜绝贪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