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批转“法制局关于法律室任务职责和组织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1955年4月26日)
兹批准国务院法制局关于法律室任务职责和组织办法的报告,并发给你们参照办理。
法律室实际是法律顾问室。它是协助机关、企业负责人正确贯彻国家法律、法令和进行有关法律工作的一个专门机构;各机关和重要国营企业,特别是业务上对人民群众和对外直接联系较多的机关,应尽可能早点建立。此项工作的干部,应本事缺勿滥的原则,在目前机关整编中调派熟悉业务的得力干部充任。
国务院法制局关于法律室任务职责和组织办法的报告
(1955年3月28日)
最近有些部门和个别省提出如何建立法律室的问题。对此问题,我们遵照总理在1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有关建立法律室的原则指示,根据我国有些机关、企业已有的初步经验,并参考苏联的先进经验,对法律室的任务职责和组织办法,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法律室在本部门负责人直接领导下进行以下的工作: (1)审查本部内各单位起草的法规性质的命令和指示草案,以及本部门拟签订的合同草案,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和国务院决议、命令以及相互之间有无矛盾等;(2)协助本部门各单位起草法规草案;(3)研究本部门各单位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4)受本部门的委托代表本部门进行有关公证、公断和起诉、应诉等法律行为;(5)整理、编纂本部门业务需要的各种法规。
以上各项工作,各部门可按目前实际情况和工作的发展的需要,由法律室有重点地量力逐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