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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自治县和自治机关名称问题给贵州省人民委员会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自治县和自治机关名称问题给贵州省人民委员会的批复
(1955年3月26日)


贵州省人民委员会:

  根据本院一九五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关于各级人民委员会的圣称及省长称谓等问题的指示,县名前不冠省名。因此,自治县名称可仅冠地名和主要民族名称,即:庐山苗族自治县,丹寨苗族自治县,台江苗族自治县,雷山苗族自治县,罗甸布依族自治县,惠水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各自治县下加「人民委员会」字样,即为各该自治县自治机关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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