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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指示[失效]

  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和有证个体商贩,要在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农副产品的贩运活动。
  (三)下列行为,属于投机倒把活动:
  非法倒卖工农业生产资料;抬价抢购国家计划收购物资,破坏国家收购计划;从国营和供销合作社零售商店套购商品、转手加价出售;个人坐地转手批发;黑市经纪,牟取暴利;买空卖空,转包渔利;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倒卖计划供应票证和银行有价证券;倒卖金银、外币、珠宝、文物、外货、贵重药材;偷工减料、掺杂使假、以假充真,骗钱牟利;以替企业、事业等单位办理业务为名,巧立名目,招摇撞骗,掠取财物;出卖证明、发票、合同,代出证明、代开发票、代订合同,提供银行帐户、支票、现金,从中牟取非法收入。
  对从事投机倒把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除按政府规定罚款或没收其财物外,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四)一切应纳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照章纳税(包括关税)。偷税漏税和抗拒不交的,要严加处理。
  农村社队和社员在市场销售自产的应税产品,应按照适用的税率征收工商税。持有社队自产自销证明的,在一定数量内(按各省、市、自治区的规定)可给予免税照顾。
  对无证个体工商业户,按“临时经营”税率征税。获利超过限额的,按规定加成征税。
  (五)华侨、港澳和台湾同胞按政策规定允许携带、邮寄进口的各种物品,只限于自用或馈赠亲友,不准私自出卖,从中牟利;需要出售时,只能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卖给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经营的商业收购单位。核准销售上述物品的商业单位只准到指定的商业收购单位进货,不准搞议购议销。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收购和销售,更不准购销走私物品。
  要加强对走私活动特别是海上走私活动的查缉。一切船只,包括渔船在内,逃避海关管理,非法买卖商品,按走私处理。公安部门和海防、边防部队应协助海关查缉走私活动。在东南海上要组织缉私联防。
  沿海、沿边各省、市、自治区,特别是广东、福建、浙江、上海、广西、云南等,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取缔黑市交易,打击走私活动。
  对国家干部、现役军人参与走私,或利用职权徇私受贿的,必须从严处理。
  (六)一切机关、团体、部队、国营和集体的企业、事业单位,民航、铁道、交通、邮政、银行等部门和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都要采取措施,防止走私、投机倒把分子利用国家的、集体的运输工具和金融流通渠道,贩运走私、投机倒把物品和汇兑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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