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发布日期:1986年7月25日,实施日期:1986年7月25日)废止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指示
(1981年1月7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国民经济调整、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各项经济政策的落实,工农业生产有了较大的发展,市场供应有了改善,整个国民经济活跃起来了,形势是好的。但是,由于经济立法和管理工作跟不上,有些地区市场比较混乱,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很严重,直接危害安定团结,破坏经济的调整和稳定。为了进一步发展生产,搞活经济,有效地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现对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问题,作如下指示:
(一)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商业和其他有购销活动的单位,都要积极扩大商品流通渠道,按国家计划和市场需要购销工农业产品。扶植生产发展,稳定市场物价。对于违反购销政策和价格政策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国营的和集体的商业企业,要按照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经营。不准抬价抢购物资。
在完成调拨任务后,省、市、自治区之间可以组织物资交换,有关部门要准予运输。
工矿企业,必须保证完成国家计划收购任务和履行合同规定。在此前提下,可以自销产品。对工矿企业、社队企业、街道企业的产品销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辅导和管理。
个人(包括私人合伙)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准贩卖工业品。有证商贩,可按规定经营日用小商品。
(二)城乡农贸市场对活跃城乡经济起了很好的补充作用,要继续搞活管好,切实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
国营农、林、牧、渔场,在保证完成国家收购任务和履行合同的前提下,可以自销产品。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到农村社队和集市采购农副产品,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农村社队集体,可以贩运本社队和附近社队完成国家收购任务和履行议购合同后多余的、国家不收购的二、三类农副产品。不准贩卖一类农产品。
社员经过生产队同意,在不影响国家收购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可以从事个人力所能及(肩挑、手提、人拉、自行车驮)的,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的贩运活动。
不允许私人购买汽车、拖拉机、机动船等大型运输工具从事贩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