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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转发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商标全面注册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现在资本主义工商业已经全部公私合营,个体手工业基本上实现了合作化,企业经济性质起了根本变化,工商业间的购销关系也有了新的改变。最近商业部会同我局和对外贸易部、轻工业部、食品工业部、纺织工业部、化学工业部、中央手工业管理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9个部门发出联合通知,主要精神是:(1)停止使用商业企业的商标,改由生产企业自定或者恢复原来的商标;(2)各生产企业的商标必须申请注册;(3)现在尚未注册的商标限于1957年6月30日前完成申请注册手续,期满以后,禁止未注册商标的工业、手工业产品在市场上流通。为了配合这一措施,促使生产企业保证和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并便于消费者选择和国家检查,今后商标管理工作应当进一步加强改进。为此,提出建议如下:
  (一)各企业(不分经济性质)、合作社产制商品使用的商标,必须注册。现在还没有注册的,统限于1957年6月30日以前完成申请手续,嗣后未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不能使用。
  (二)为了贯彻商标全面注册,照顾一般小型企业、手工业合作社的负担能力,今后商标注册费一律减收为每件20元,移转注册费减收为每件10元,补证费减收为每件5元(现行商标注册条例规定注册费为每件50元,移转注册费为30元,补证费为10元)。
  (三)各企业、合作社应当积极提高产品质量,巩固自己商标在市场的信誉,除产制新品种的商品外,一个企业产制同品种同质量的商品,不准随意增添或者改换商标。至于过去因适应地区销售情况,同一质量的商品已经使用不同商标的,仍可保留。
  (四)各企业、合作社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填报商品质量规格表(还没有规定的由企业自行订定),并经它的业务主管部门盖章证明。目前还不能订定或者无法填报质量规格的商品,可以附送样品。核准注册后,提高质量的商品,应当按照提高后的质量标准补报。如果发现或者经人检举降低质量,应当送交主管工业部门进行检查处理。至于商业部门退回和企业自销的次品,必须在商标上加盖“次品”字样以示区别,才能出售。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应当在1957年6月30日以前补报商品质量规格表。
  (五)为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便于消费者的监督,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在某些商品的包装上或者包装内部附加商品的质量、规格、性能和使用、保管方法的说明。
  (六)为了便于外国企业办理申请商标注册手续和联系,已商得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同意为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的代理人。今后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须一律通过该委员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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