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发布日期:1986年7月25日,实施日期:1986年7月25日)废止国务院转发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商标全面注册的意见的通知
(1957年1月17日)
国务院同意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商标全面注册的意见,现转发你们,希即下达试行,在试行中有何经验和意见,及时总结报告我们。
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商标全面注册的意见
目前某些工业产品质量不高和品种不多,已成为工业生产中的一个重要的问题。除有关部门正在采取提高产品质量和增加品种的措施外,我们认为,通过商标管理也是有助于督促企业注意改进产品质量的一个办法。因为市场上凡是品质优良享有盛誉的商品,消费者往往指认商标要求供应,这就很清楚地看出商标是代表商品质量的一种标志。
1950年政府颁布了“
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几年来通过商标注册,减少了商标在市场上的相同、近似和伪造、仿冒等现象,保护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取缔了带有封建迷信以及政治上有不良影响的商标图文,肃清了反映在商标上的殖民地思想残余。虽然我们在这些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当时制定条例的立法精神是采取了注册与否听其自便的方针,并偏重子对专用权的保护,因此市场上有很多商标未经注册,依然存在着某些混乱现象。根据这种情况,1954年我们发布了关于未注册商标管理的指示,指定重点城市进行登记管理,但还没有引起各企业单位的注意,做到通过商标注册或登记来促使企业关心产品质量。1955年3月又建议:(1)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和省级及较大城市合作社(包括生产合作社)营企业的商标,必须注册;私营企业的商标,不注册的必须向地方工商行政机关进行登记;(2)通过商标注册或登记,选择某些重点行业,试行填报产品质量规格表,并经国务院批转各地和中央有关部门参照执行。这样做的目的是:使商标管理工作在促进工业生产、保证产品质量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一年多来市场上未注册或未登记的商标,仍然为数不少。这是由于:(1)有些企业的负责人对商标的作用、意义认识不足,特别是某些国营企业的干部不了解商标虽然是资本主义经济的产物,但是可以被利用为社会主义务服务(苏联和有些兄弟国家规定商标都必须注册);(2)有些企业借商标来投机取巧,在开始创立商标的时候,还能保持一定的质量,等到打开销路便降低质量,有的甚至不固定使用商标,经常更换商标来欺骗消费群众;(3)近几年来为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企业原来使用的代表各种各样花色品种的不同商标,在加工、订货、统购、包销等措施下,有的改换使用商业公司的商标或者用专业公司“监制”、“包销”的字样以代替企业原来的商标。这种做法也助长了企业不去关心积极提高自己产品的质量和商标在市场上的信誉的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