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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审计署关于开展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发布日期:1986年7月25日,实施日期:1986年7月25日)废止

国务院批转审计署关于开展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1983年8月20日)


  国务院同意审计署《关于开展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建立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监督,是加强财经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抓紧组建审计机关。要边组建,边工作,围绕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有重点、有计划地开展审计监督。要注意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建立起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审计体系与制度。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都应当接受审计监督。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大力支持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各级审计机关必须严肃认真地执行国家规定的任务和职权,坚持原则,敢于斗争,忠于职守,秉公办事;要依靠广大群众,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审计工作。

  审计署关于开展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   

  去年八月,国务院发出建立审计机关的通知,并批准财政部《关于筹建审计机关的报告》,有力地推动了审计机关的筹建工作。一年来,审计署调配了一批业务骨干,现在已有干部百余人,并草拟了《审计条例》,培训了一部分审计人员。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36号文件,正在抓紧组建审计机关,已有十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了审计局。
  六届人大一次会议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决定国务院成立审计署,并任命了审计长。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审计机关要迅速组建,边组建,边工作。我们考虑,为了适应工作需要,审计署可以先搭起架子,一方面开始工作,一方面继续抓紧组建,在实践中进一步充实和完善。现将开展审计工作的几个问题,请示如下:
  一、关于审计机关的任务。根据宪法九十一条的规定,审计机关的主要任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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