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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由国家计划收购(统购)和统一收购的农产品和其他物资不准进入自由市场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发布日期:1986年7月25日,实施日期:1986年7月25日)废止

国务院关于由国家计划收购(统购)和统一收购的农产品和其他物资不准进入自由市场的规定
(1957年8月17日发布 1957年8月9日 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五十六次会议通过)


  1953年以来,政府陆续规定粮食、油料、棉花为国家计划收购(统购)物资,由国家实行计划收购。计划收购任务完成以后,才允许农民把自己留用的粮食、油料、棉花在国家粮食市场和国家领导的其它市场上出卖。对于烤烟、黄洋麻、苎麻、大麻、甘蔗、家蚕茧、茶叶、生猪、羊毛、牛皮、土糖、土纸、桐油、废铜、废锡、废铅,集中产区的重要木材,若干种中药材,供应出口的苹果、柑桔,若干产鱼区供应出口和大城市的水产品等等,政府列为国家统一收购物资,即由国家委托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统一收购。统一收购的办法是国家规定由国家收购的比例(例如收购当地产量的百分之几十),国家收购数量完成以后,其余部分允许在市场上出售。上述两种办法,即计划收购和统一收购的办法,都是为了保证这些重要农产品和其它物资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统一合理的分配。
  实行重要农产品和其它物资的计划收购和统一收购以后,城乡重要物资的交流是畅通的,但是也出现过农村中一部分小土产无人收购,城市的一部分手工业品无人贩运下乡,因而发生城乡交流中“大通小塞”的现象。为了克服这种城乡交流中的阻滞现象,1956年下半年政府决定对农村小土产开放自由市场。农村小土产自由市场开放以后,过去无人收购和滞销的小土产都得到了畅销,刺激了农民在这一方面的生产,这是有利于城乡人民的。但是,因为在开放农村自由市场以前,没有预先规定那些农产品允许进入自由市场,那些农产品不准进入自由市场,因此在开放农村自由市场的时候,许多属于计划收购的农产品进入了自由市场。又因为统一收购的农产品和其他物资,国家只规定收购一定的比例,其余部分允许在市场上出售,因此许多属于统一收购的农产品和其他物资也在国家收购任务完成以前,即已无限制地进入了自由市场。这样就妨碍了国家对于重要农产品和其他物资的计划收购和统一收购,妨碍了对于这些农产品和其他物资的统一合理的分配。这是不利于国家建设,也不利于农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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