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发布日期:1986年7月25日,实施日期:1986年7月25日)废止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利改税工作会议的报告和《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3年4月24日)
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关于全国利改税工作会议的报告》,现在连同修改后的《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一并发给你们,请立即研究,作出部署,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认为,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是在充分酝酿和经过几年试点后确定的一项重大改革。在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上,实行利改税是改革的方向,较之其他办法具有更多的优越性。实行利改税,对于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促进企业完善经营管理责任制,逐步克服“吃大锅饭”的状况,对于更好地运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鼓励先进,鞭策落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对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实行利改税,一定要保证做到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企业留利,从全国来说,基本上维持现在的水平。但是,对那些留利水平过高或不合理的,要作适当调整。关于目前已经实行各种形式承包责任制的企业如何改过来的问题,财政部提出的几条意见是可行的,请各地区、各部门研究执行。
实行利改税,政策性强,牵涉面宽,是一项复杂细致的工作。国务院要求,在试行过程中,要加强计划管理和物价管理。企业不能离开计划指导,不能随意变动价格。各新闻、宣传部门要积极配合,搞好利改税的宣传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搞好协作配合,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以保证利改税工作的顺利开展。
财政部关于全国利改税工作会议的报告
遵照国务院的指示,我部于三月间召开了全国利改税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长、税务局长、企业财务处长,国务院各部、委的财务司(局)长,实行利改税试点的重庆、常州、沙市财税部门的同志,以及部分新闻单位和大专院校、研究机构的同志,共三百二十人。会上传达学习了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利改税的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国发[1983]29号文件中的批示,讨论了《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草案)》和有关具体规定,研究了利改税工作部署等问题。会议的情况和主要问题,我们于三月二十三日向赵总理作了口头汇报,三月二十五日又向国务院常务会议作了汇报。会后,我们又就某些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协商。现将会议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