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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改进“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发布日期:1986年7月25日,实施日期:1986年7月25日)废止

国务院关于改进“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1982年12月4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贯彻落实“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改变财权集中过多、统得过死的状况,从一九八○年起实行了“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两年多来的实践证明,这个财政体制比较好地体现了地方一级财政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加强了各级党委和政府理财的责任心,调动了地方增收节支的积极性。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效果是显著的,应当继续实行。同时,这个财政体制的某些方面,还存在一些缺陷,需要加以改进,使之逐步完善。
  根据党的十二大的精神,为了集中必要的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并进一步处理好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关系,对现行财政体制需要作一些改进。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八三年起,除广东、福建两省外,对其他省、自治区一律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总额分成的包干办法。各省、市、自治区对所属县、市是否实行分级包干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自己确定。
  (二)将中央向地方的借款改为调减地方支出包干基数。即:以一九八二年中央向地方的借款数额为基础,进行合理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数额调减地方支出包干基数,并相应地调整各省、市、自治区的收入分成比例或补助数额。这样调整后,从一九八三年起,中央不再向地方借款。
  (三)为了配合经济的调整和整顿,合理安排烟、酒生产,限制其盲目发展,从一九八三年起,将卷烟、酒两种产品的工商税划为中央财政收入。但为了照顾地方的利益和建设事业的需要,仍将一九八二年以前的税收基数全部返还给地方。从一九八三年起,对每年烟酒税收增长的部分,实行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成。其分成比例和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四)凡是中央投资兴建的大中型企业的收入,包括试车期间的收入、投产后的利润等,应归中央财政收入(可以按规定留给地方一定的比例分成,作为地方财政收入)。中央与地方共同投资兴建的大中型企业的收入,按投资比例分成。这些企业如果下放给地方,相应调增地方收入包干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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