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发布日期:1986年7月25日,实施日期:1986年7月25日)废止国务院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工商税收负担的若干规定
(1981年1月30日)
为了贯彻执行狠抓调整、稳定经济的方针,适当平衡各种经济成份之间的税收负担,体现税收的鼓励与限制作用,现对农村社队企业工商税收负担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为了扶植社队企业生产的正常发展,下列情况,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继续减税、免税:
(一)社队企业生产的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产品,以及队办企业为本队社员生活服务的业务收入,可以列举具体产品和服务项目,就其收入免征工商税;
(二)社队企业生产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化肥、农药和农机具修造等所得的利润,队办企业经营直接为社员生活服务的豆腐坊、粉坊、油坊、酱油坊、粮棉加工以及理发、缝纫等所得的利润,确实需要给予照顾的,可以列举具体产品或服务项目,就其所得免征工商所得税;
(三)边境县和民族启治县(旗)的社队企业,从一九七九年起至一九八三年止,继续免征工商所得税;
(四)灾区社队从事自救性的生产,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减征或免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的照顾。
二、为了限制同大的先进工业企业争原料,避免盲月建厂和重复建厂,取消现行社队企业在开办初期免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二年至三年的规定,改为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的办法。
(一)工商税方面,生产烟、酒、糖、棉纱、手表等高税率产品的,照章征收工商税,不予减免。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增列高税率产品的,可以列举品目征收工商税。生产其他产品和经营业务的收入,以及加工能力不足地区生产的糖,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给予一年以内减免工商税的照顾。
(二)所得税方面,凡同大的先进工业企业争原料的以及盈利较多的社队企业,不论是新办的或者是原有的,一律照章征收工商所得税。其他新办企业,政策上需要扶植的,可以区别情况,给予一年至二年的免税照顾。其中,个别企业免税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再给予一年的免税照顾。
(三)上述减税免税照顾,由企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经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