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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执行“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造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暂行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受行政处分(如降级、记过、警告等)的公民提出的有关生产技术性的建议,经采用后仍按本条例奖励。
  五、关于本条例发布以前所采用的生产技术性的建议是否重新按照本条例核发奖金的问题
  凡在本条例发布以前所采用的生产技术性的建议,一律不算旧帐,多奖者不退,少奖者不补。但有下列一种情况的,可以仍按照本条例办理:
  (一)过去提出的有关生产技术性的建议,在本条例发布以后采用实施的;
  (二)本条例发布以前采用的较大的生产技术性的建议,支付奖金的期限未满的,对尚未支付部分,按本条例计发奖金。
  六、关于奖金最低额问题
  本条例第七条中关于奖金最低额的规定,是指:发明的每年节约价值不满六十六万七千元,按照30%提奖不到二十万元的,仍发给二十万元奖金;技术改进的节约价值不满五十万元,按照20%提奖不到十万元的,仍发给十万元奖金,合理化建议的节约价值不满五十万元,按照10%提奖不到五万元的,仍发给五万元奖金。
  但属于难以计算节约价值的有关生产技术性的建议,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七、关于附加数问题
  本条例第七条中关于附加数的规定,它的意义在于使附加数与递减的提奖百分此相适应,使建议人所得奖金的绝对数仍然随着节约价值的增多而递增,因此建议所造成的节约价值愈大,则建议人所得奖金就愈多。
  计算奖金的方法是:建议的节约价值乘以提奖百分数,加上附加数。例如,某项发明的节约价值为二百万元,将二百万元乘以12%,得出二十四万元,再加上附加数二十一万元,则该项发明应得的奖金为四十五万元。
  八、因采用建议而实行新定额和新的计件工资单价,建议人本人(或工组)是否同样实行的问题
  因采用建议而实行新定额和新的计件工资单价的时候,建议人本人(或工组)应同样实行新定额和新的计件工资单价,因为建议人提出建议后已按照规定领取了奖金。
  各产业、企业现行的计件工资条例或者计件工资规程中有关这一问题的规定如同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有抵触的应予废除。
  九、对协助他人实现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证的奖励问题
  根据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凡对建议人在提出建议过程中给以协助的人员,应按季度给以奖励。所有协助人员的奖金总额(协助人员的奖金和建议人奖金同一来源,不得从建议人奖金中支付)为该季度内采用的各项建议按照十二个月节约价值计算出的奖金总额的25%,而每个协助人员所得奖金的最高额,则不得超过本人两个月的实际工资。对协助人员的奖金分配,由企业主管人按照每一协助人员在每一季度实现建议中所表现的主动性和努力程度,以及分配给他们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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