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对执行“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造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暂行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55年2月18日)
一、关于本条例的实行日期问题
本条例从1954年8月28日政务院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关于本条例适用的部门问题
凡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适用于下列部门之一的,经采用后都按照本条例给以奖励。适用的部门是指: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国营农场(发现新的农牧业品种不包括在内)、国营拖拉机站、森林工业、水利工程、地质勘探(发现新矿藏不包括在内)、邮电业以及机关、团体、企业、合作社等部门所属的生产单位。
凡适用于上述部门或其它部门的非生产技术性的建议,不适用本条例。但为了鼓励建议人的积极性,以利于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采用建议的单位可根据建议的意义酌情给予物质奖励或荣誉奖励。
三、关于我国公民及外国侨民提出的生产技术性的建议由何机关审查和采用建议后的奖励问题
在企业中工作的我国公民及外国侨民所提出的有关生产技术性的建议,由本企业的专管机构审查。不在企业中工作的我国公民及外国侨民所提出的有关生产技术性的重大建议,可以由中央技术管理机关审查;有关生产技术性的一般建议,可以内各级人民委员会的主管生产部门或者中央产业部门的专管机关审查;只适用于某一企业的有关生产技术性的建议,可以由该企业审查。
我国公民和外国侨民提出的有关生产技术性的建议,经采用后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核发奖金。
四、关于刑事犯和受行政处分的公民提出的建议的奖励问题
本条例不适用于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所提出的有关生产技术性的建议。对于劳动改造中的犯人提出的有关生产技术性的建议,应按1954年9月政务院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七章奖惩的规定办理;对于不在关押中的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所提出的有关生产技术性的建议,应当由采用建议的单位商同公安、司法机关,分别情况参照「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第
八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七章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