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1955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规定自1955年1月起开始推销、认购和收款,到10月底结束。并自1955年10月1日起,计算公债利息。其提前缴款者仍采用贴息办法给以鼓励和照顾。
(四)在公债推销中,要贯彻合理分配、自愿、量力的原则。其推销方法:(1)对机关、企业、团体、学校的职工及部队干部,仍采取「一次认购、分期缴款」的方法,即一次认购后,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资或津贴内分期代缴,自愿一次缴纳者亦可一次缴纳。认购阶段应于1955年3月底以前结束。为防止有些职工和部队干部认购过多,致影响日常生活,规定职工和部队干部每人认购数额一般以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或津贴费的50%为限。(2)在农村中推销公债,采取合理分配与自愿认购相结合的方法,即按各个地区农村的经济情况,合理分配推销数字,由农民自愿认购。公债缴款一般可采取「随认购、随缴款」的方法。具体推销和缴款时间的安排,由各省、市人民政府在公债发行期限内自行确定。(3)对私营工商业、公私合营企业的私方及其它城市居民,仍采取一次认购后,一次缴清或分期缴纳的方法。认购阶段应于1955年8月底以前结束。对于工商业户的公债缴款时间,各地应与征收所得税的时间一并考虑作适当安排,以照顾其缴款的便利。
(五)全国公债的推销工作,责成财政部负责办理。为了胜利完成推销工作,各地仍须按照1954年推销公债工作的规定,组织各级公债推销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专人负责,并须组织办公室,办理推销和督促公债收款的具体事务。各级公债推销委员会必须负责全部完成公债推销工作,不得中途撤销或放松。
(六)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重视对这一工作的领导。做好推销公债工作的关键是向人民群众进行深入的宣传教育工作,依据四年来国家发行公债在人民中所树立的良好信誉,反复宣传发行公债对国家和人民的好处,号召和动员人民自觉自愿地踊跃认购和缴款。各地应当很好总结和充分运用1954年推销公债的经验,发扬优点,改正缺点,改进工作。在公债推销工作中,必须首先注意防止和纠正那种满足于1954年超额完成公债推销工作的成绩,而对新的公债推销工作放松领导,忽视宣传教育,放任自流等偏向的产生;同时必须贯彻民主协商的精神,坚持自愿、量力的原则,对无力购买公债的工人、农民、公教人员、部队干部和其它各界人民都不许强令购买,坚决防止强迫命令的做法。在推销和组织收款期间,要注意组织有关经济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在工作上密切配合,保证货币流通和物价的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