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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各省人民委员会设置工作部门和办公机构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各省人民委员会设置工作部门和办公机构的决定
(1954年12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为了便于各省人民委员会产生后有所依据,迅速组成省人民委员会的工作部门和办公机构,本院对于省人民委员会设置工作部门和办公机构的若干事项特作如下决定:
  一、原来省人民政府设有的民政、公安、财政、粮食、商业、工业、交通、农业、林业、水利、教育、卫生等厅,对外贸易、建筑工程、劳动、统计、手工业管理、气象、机要交通等局,计划、体育运动、民族事务等委员会,以及办公厅、参事室、宗教事务处等机构,今后省人民委员会都要继续保留。但是各部门的机构、编制和名称,必须按照各个省的具体情况和每一部门的实际工作需要,本精简节约的原则,进行调整,该分设的才分设,不该分设的就合并(如有的省将农业林业合并,文化教育合并),该称厅的称厅,不该称厅的可称局或称处。组织的层次决不可重叠,人员编制决不准扩大。
  原来省人民政府的人民监察委员会应改为监察厅。人事厅改为人事局(办理干部调配、任免、工资、福利及行政编制等事宜)。文化事业管理局汝称文化局。扫盲工作不必专设机构,业务由教育厅掌管。
  畜牧工作、华侨事务和外事工作较多的省,按照需要可设管理各该事务的机构。
  二、原来省人民政府设的政法、财经、文教委员会都应撤销。今后省人民委员会为了加强对各工作部门的具体指导,密切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可依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三十八条的规定设置若干办公机构(即办公室)。办公室是协助省长办事的机构,各省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条件具体决定,人员应精干,分口不宜多,机构不可大。大体以五个至多不超过七个办公室为宜。设立五个办公室可分为:
  (一)政法办公室,负责掌管民政、公安、司法、监察等工作;
  (二)文教办公室,负责掌管文化、教育、卫生等工作;
  (三)工业办公室,负责掌管工业、手工业、劳动等工作;
  (四)财、粮、贸办公室,负责掌管财政、粮食、商业、对外贸易和银行等工作;
  (五)农、林、水办公室,负责掌管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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