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市场管理工作的指示
(1954年11月18日)
木材市场管理工作自实行「中间全面管理,两头适当控制」政策以后,华东、中南产区大部省份及内蒙古、陕西、河南等地先后颁布了木材管理办法,因而基本上减少了大贩运木商和大批发木商在产销区之间的违法活动,对调剂公需民用木材,稳定木材市场和价格,起到了一定的效用。
但目前很多销区(包括产区内的销区)的木材市场尚未制定管理办法,特别是多头推销现象的存在,当木材公司供应不力时,便予私商以套购、竞销进行黑市交易的可乘之机。同时,木材公司与供销合作社在城市与农村的木材供应工作上也还有不够衔接之处。这些都影响着木材供应工作的正常发展。
为加强木材市场管理工作,特决定:
一、尚未颁发木材市场管理办法之地区,各省、市政府应即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并颁发木材市场管理办法,呈报国务院备案。
二、国营木材公司为销区(包括产区内的销区)木材市场的领导机构。除供销合作社及依法登记之木商在国营木材公司领导下经营木材销售业务外,其他任何机关均不得在市场上出售木材。并严禁木商从事长途贩运,供销合作社未经国营木材公司的许可,也不得从事长途运销。
木材公司与供销合作社供应城乡木材的分工和办法,由中央林业部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另行制定。
三、各基建部门之某建剩余木材,各该部门不得自己在市场上出售,其中适于基建用材而本单位又有再建工程,应留下一年度使用。本单位已无工程,应由当地财委在各基建部门间进行调剂。实不能调剂者,可论质定价拨交木材公司供应市场。其作价原则由中央林业部另行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