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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设立、调整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设立、调整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
(1954年11月10日)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六条的规定,并根据工作需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国务院设立二十个直属机构,主办各项专门业务。这二十个直属机构是:国家统计局,国家计量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央手工业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央气象局,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通讯社,广播事业局,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对外文化联络局,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国务院法制局,国务院人事局,国家档案局,中央机要交通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专家工作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总理办公室。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七条的规定,国务院设立八个办公室,协助总理分别掌管国务院所属各部门的工作。
  其分工如下:
  第一(政法)办公室,负责掌管内务部、公安部、司法部、监察部的工作。
  第二(文教)办公室,负责掌管文化部、高等教育部、教育部,卫生部、新华通讯社、广播事业局的工作。
  第三(重工业)办公室,负责掌管重工业部、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二机械工业部、燃料工业部、地质部、建筑工程部的工作。
  第四(轻工业)办公室,负责掌管纺织工业部、轻工业部、地方工业部、劳动部、中央手工业管理局的工作。
  第五(财、金、贸)办公室,负责掌管财政部、粮食部、商业部、对外贸易部、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并负责指导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工作。
  第六(交通)办公室,负责掌管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中国民用航空局的工作。
  第七(农、林、水)办公室,负责掌管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中央气象局的工作。
  第八(国家资本主义)办公室,负责掌管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工作,并负责掌管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作。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八条的规定,国务院设立秘书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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