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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四川省通江县第十二区划归陕西省南郑县管辖给陕西、四川两省人民政府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四川省通江县第十二区划归陕西省南郑县管辖给陕西、四川两省人民政府的批复
(1954年10月9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
  据内务部转报陕西省人民政府一九五四年九月十一日 (54) 府民字第七二号公函,关于四川省通江县第十二区划归陕西省南郑县领导的意见收悉。经核,同意将四川省通江县第十二区(即碑坝区),除汇滩乡外,其余广家、西河、碑坝、坝溪、前进、福成、马元、白玉等八个乡,划归陕西省南郑县管辖。希即转知各该县办理交接,并将交接日期和人口、面积及所辖自然村略图等材料,迳报内务部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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