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明令废止和宣布自行失效的教育法规及法规性文件目录(1949-1984)(一)(发布日期:1989年1月1日,实施日期:1989年1月1日)废止政务院关于改进中等专业教育的决定
(1954年9月26日)
根据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和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基本任务,中等专业教育的任务在于有计划地培养中等专业干部,以保证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自本院一九五二年颁布了
整顿和发展中等技术教育的指示以来,中等专业教育在调整、整顿和改革工作中已取得了相当大的成绩:各类中等专业学校(不包括中等师范学校,下同)逐步转归有关业务部门领导,开始按照国民经济各部门的需要及专业化的原则来培养干部,多数学校设置了专业,并开始按照新的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进行教学,按照新的方法组织教学工作,从而确立了新的中等专业教育制度的基础。
但目前中等专业教育的状况与国家建设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工作中尚存在着很多问题,有些问题且很严重。主要表现在:培养干部工作的计划性还不够,部分学校的调整尚未完成、学校的专业设置不尽合理、还没有按教学计划进行教学,学习苏联先进经验推行教学改革还做得不够,在组织教学工作方面还缺乏适当的制度,教学大纲与教科书还很缺乏,部分学校的教学设备还不能满足教学的最低需要,部分学校还缺乏坚强的领导干部,教师质量一般还不高,学校政治思想领导一般还很薄弱,特别是中央人民政府各业务部门(以下简称中央各有关业务部门)多数对培养建设人才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学校工作还缺乏应有的注意,学校领导多头,有些学校实际上还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上述缺点极大地影响了培养干部的质量。
今后中等专业教育应大力整顿并作有计划的发展,巩固已有的成绩,克服各项缺点,特别应注意确定学习年限,进一步明确领导关系,加强领导,努力学习苏联先进经验,积极改进教学,以提高教学的质量。为达到上述要求,特作如下的决定:
一、关于各类中等专业学校的学习年限
工业性质中等专业学校的学习年限定为三至四年,农、林、医药及其他中等专业学校的学习年限定为三年,计划、经济及会计中等专业学校的学习年限定为二年半至三年。业余的中等专业夜校的学习年限应按同类正规中等专业学校的学习年限增加一年至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