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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实行棉布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发布日期:1986年7月25日,实施日期:1986年7月25日)宣布失效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实行棉布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


  为了保证棉布能够按照国家的计划进行生产和分配,进一步取缔市场投机,巩固物价稳定,决定自一九五四年九月十五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棉布的计划收购(简称统购)和计划供应(简称统销)。实施办法如下:
  一、自宣布棉布实行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之日起,所有国营、合作社、公私合营和私营织布厂、印染厂和手工业生产的机纱棉布和机纱手纺纱交织棉布,一律由国营中国花纱布公司统购、统销,不得自行出售。在中国花纱布公司尚未设立机构的地区,此项统购、统销工作,由中国花纱布公司委托其他国营商业机构或供销合作社办理。
  二、所有织布业和棉布复制工业生产周转所需现存的棉布,由当地工商或商业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并加以管理。
  三、完全用手纺纱织成的棉布,由中国花纱布公司通过供销合作社进行收购,逐步纳入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范围。在一定地区范围内,可允许手纺纱织布户和消费者直接进行少量的交换。
  四、所有列入中央人民政府商业部计划供应范围的棉布及棉布复制品,不论花色、品种和质量,在全国范围内,一律采取分区、定量、凭证供应的办法,实行计划供应。但人口特别稀少、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暂缓实行。
  五、全国各地人民消费用布的供应定量,应根据棉布的资源和不回地区城乡人民不同的购买力水平,在中央人民政府商业部规定各地区的控制数字范围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六、工业用布、复制工业用布和船民、渔民等生产用布,按其正常生产和使用情况的需要量,经当地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由中国花纱布公司供应,并进行管理。
  七、机关团体公用布和人民的各种特殊需要,如新生、结婚、死亡和灾害等用布,应在提倡节约的原则下,给予必要的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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