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发布日期:1986年7月25日,实施日期:1986年7月25日)宣布失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实行棉布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
为了保证棉布能够按照国家的计划进行生产和分配,进一步取缔市场投机,巩固物价稳定,决定自一九五四年九月十五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棉布的计划收购(简称统购)和计划供应(简称统销)。实施办法如下:
一、自宣布棉布实行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之日起,所有国营、合作社、公私合营和私营织布厂、印染厂和手工业生产的机纱棉布和机纱手纺纱交织棉布,一律由国营中国花纱布公司统购、统销,不得自行出售。在中国花纱布公司尚未设立机构的地区,此项统购、统销工作,由中国花纱布公司委托其他国营商业机构或供销合作社办理。
二、所有织布业和棉布复制工业生产周转所需现存的棉布,由当地工商或商业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并加以管理。
三、完全用手纺纱织成的棉布,由中国花纱布公司通过供销合作社进行收购,逐步纳入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范围。在一定地区范围内,可允许手纺纱织布户和消费者直接进行少量的交换。
四、所有列入中央人民政府商业部计划供应范围的棉布及棉布复制品,不论花色、品种和质量,在全国范围内,一律采取分区、定量、凭证供应的办法,实行计划供应。但人口特别稀少、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暂缓实行。
五、全国各地人民消费用布的供应定量,应根据棉布的资源和不回地区城乡人民不同的购买力水平,在中央人民政府商业部规定各地区的控制数字范围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六、工业用布、复制工业用布和船民、渔民等生产用布,按其正常生产和使用情况的需要量,经当地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由中国花纱布公司供应,并进行管理。
七、机关团体公用布和人民的各种特殊需要,如新生、结婚、死亡和灾害等用布,应在提倡节约的原则下,给予必要的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