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轮船乘客用油:
(1)不定期长航轮船乘客用油,由开船地点提出临时计划携带单程用油量;
(2)定期或短航轮乘客用油,按港籍由开出地携带往返用食油。
其办法均由各地轮船管理最高机关,每月25日编报计划,与油脂统销机关联系购买,其供应标准应按当地供应复制业办法办理。
(五)铁路旅客及车上乘务员之餐车用油,各地车站(或路局)应将所属路局每月在本地起发之各列车餐车班次(包括往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提出最低需要供应计划,经当地油脂统销机关审核供应。
(六)铁道系统之旅行服务事业营业单位(如食品制造部门、食堂、乘务员招待所等)所需食油,可由各当地营业单位,于每月25日前提出下月计划,由当地油脂统销机关按各当地复制业办法办理。
附表(略)
附二:
部队食油供应暂行办法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陆军、海军、空军、公安部队、铁道部队、建筑工程部队(已转业改为企业待遇者不在此限)、各种军事学校、部队直接管理之军需工厂、医院、直属之托儿所、子弟学校、招待所等机关部队,其参加部队之集体伙食者以及经所属部队批准之随军家属,均分别按军委确定之部队供应标准供应。
(二)长期固定驻在各地的部队及其附属单位和代管单位所需食油,应按供给系统,根据部队具体供应标准计算每月需要食油数量,由各伙食单位按级上报各该部队系统驻当地(市、县)之最高指挥机关的后勤部门审核汇总,于每月25日前送当地油脂统销机关领取下月购油证或购油票,按系统逐级下发各伙食单位,凭证向所在地油脂公司或合作社购油。
(三)凡因特殊情况临时增加之人员,可根据实际人数,按供给标准编造临时用油计划,经各部门的指挥机关或首长审核证明,由当地油脂公司供应之。
(四)部队调离该地时,如食油存量过多,部队不便携带时,经部队上级后勤部门介绍,可将多余之油退回原油脂公司,由当地油脂公司照原价退款和出具证明,交到新地区油脂公司继续供应或由上级后勤部门列入供应计划。如调离时需携带食油,应经各该部队的上级后勤部门证明,由原地油脂公司供应,其携带数量以足够到达目的地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