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其它问题:
跨区人口供应问题,应是住在靠近市区不远的市属单位可按市内标准由市供应,离市区较远的市属单位,一般应按当地标准由当地负责供应。
计划供应品种问题,有的城市提出猪油是否计划供应。经研究认为猪肉尚未计划供应,且猪油油源不固定,而且目前留一点缓冲地带使在食油购买方面有一些活动余地较好,故暂不列入计划供应范围。至其他尚未列入计划供应范围的品种是否列入,应首先考虑该项油品在该区是否已计划收购而定,如已列入计划收购者亦应列入计划供应。
八、应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1)从目前各地汇报材料看,复制业及特殊用油等影响直接消费定额很大,致各地有苦乐不均的现象,这是应当加以解决的问题。由于各地具体情况不同,南北生活习惯不一,复制业、特殊用油所占比例有大有小,这些用油比例愈大,则直接供应消费的数量就愈小。中央规定一百万人口以上城市每人每月供应定额为一斤,其中包括复制业、特殊用油等在内。实际安排的结果,直接消费的供应定额各大城市间悬殊很大,长此继续下去是不合理的。应该逐步做到性质大体相同的城市,对职工市民的直接消费定额也大体接近,使各大城市、工矿区供应职工、市民的直接消费用油不要受复制业、特殊用油的影响。
(2)现在各大中城市以及乡村食油供应是紧张的,定额是较低的,秋后须视油料生产及收购情况在有把握时作进一步安排。
以上报告,请审查批示。
附一:
船舶火车食油供应办法
(一)长航不定期船舶的船员用油,由中国油脂公司印发船舶购油证(另附),并根据内河航运管理总局及海运管理总局所报交通部门所属长航的国营、公私合营船舶数核发一船一证(船只移交、拆卸报废时,由所在港务局负责收回撤销;新建及接收船舶可申请补领),船舶领取购油证后,可按每人每月供应食油一斤之标准,在航运全程沿途各大、中港口购买食油,每次购买数量应不超过一月用量,购买品种则应服从各地油脂部门现有品种。购油证及使用规则详见样本。
(二)外洋轮船船员及旅客用油,各口岸应按其实际需要量供应,其手续由各港务管理局根据其停泊日期及回程所需天数,计算需要量,发给“准单”,由轮船代理行向当地油脂统销机关联系,向指定地点购买,不另发购油证。
(三)短航轮和定期班轮船员用油,应于港籍所在地按当地供应标准,购买往返航程所需食油,每月25日前编造下月计划,经当地轮船管理最高机关审查,向油脂统销机关指定地点购买。如因发生事故,停留外港时间较长而确需食油者,应取得船舶停留地港务管理机关或水上公安部门之证明,由油脂部门予以适当照顾,并在购油证上注批临时所供应之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