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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关于颁布“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的决定

政务院关于颁布“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的决定
(一九五四年五月六日政务院第二百一十五次政务会议通过 一九五四年七月十四日公布)

  一、兹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建议制订「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颁布施行。
  二、责成中央人民政府各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纲要制订适合于本部门工作条件的内部劳动规则,但颁布前须征得相应的产业工会的同意,并送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备查。
  三、各企业主管部门如已颁布类似内部劳动规则的条例、规则,应根据本纲要加以修改成补充,但须征得相应的产业工会的同意,并送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备查。
  四、各企业单位的厂长或经理应根据本纲要和本部门内部劳动规则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单位的具体情况,拟订本企业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征得各该企业单位工会组织的同意,并经当地劳动行政机关审核后,报送直属上级管理机关批准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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