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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关于在铁道部建立人民监察局和加强监察工作的决定

政务院关于在铁道部建立人民监察局和加强监察工作的决定
(一九五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政务院第二百一十九次政务会议通过 一九五四年七月十日公布)


  我国已进入第一个五年经济建设计划的第二年,铁路运输部门必须不断地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运输能力,以满足工农业生产、商品流通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日益增长的运输需要,并满足国防需要。建立和加强铁道部门的监察工作制度,则是保证完成上述任务的有效方法之一。一九五三年铁道系统建立人民监察室以来,虽对于进一步推动和改进铁路经管管理工作,起了一定作用,但尚未能做到全面的系统的监督和检查。哈尔滨铁路稚核局在原小长铁路稽核工作制度的基础上,几年来开展了反对违法乱纪、反对贪污浪费和反对损害国家资财等现象的斗争,在监督全路一切业务单位完成生产财务计划,增加收入,厉行节约,遵守财务纪律等方面,做出了显著的成绩。为了把这一成功的经验,在全国铁道系统中普遍推行,决定在铁道部建立人民监察局,以加强监察工作。铁道部原各级人民监察室和财务会计系统的稽核机构,应即撤销。
  铁道部人民监察局受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铁道部双重领导,并以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为主。铁道部以下的各级监察机构,统归铁道部人民监察局直接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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