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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一九五四年全国木材统一支拨暂行办法

  第七条 拨材现场为国家指定之交货地点(贮木场及制材厂之板院)供需方应在现场当面验收填写收据,如拨材现场有道路专用线者,拨材现场负责代需方解决装车劳动力、车立柱及大绳铁丝等,所需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八条 木材交收时之验尺方法、材积计算方法、品等区分及规格,一律按照中财委所颁发之「木材材积表」、「木材规格及木材验尺办法」办理之。
  第九条 我国木材资源贫乏,为合理使用木材,各种调拨木材,须在中财委所规定的木材规格范围内配搭支拨,根据各地木材生产情况,并结合需要,决定木材之长短、大小、晶等、树种之搭配此例。

木材价款及结算

  第十条 凡三等以上之调拨木材,均按国家计划委员会公布之调拨价格计算。其因特殊情况(例如在福建省调拨价高于当地木材公司销售批发牌价)确实不能执行统一调拨价者,须报请中财委批准。
  第十一条 结算办法在国家未统一规定划拨清算制度前,除东北外(东北仍按划拨清算规定办理之),内蒙、关内各区,按现款现货办法付款提货,不得拖欠(具体办法应在合同中规定之)。

罚款

  第十二条 由于供方计划不周,致使应拨木材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按具体合同所规定之时间拨付者,则欠拨部分林业部应付罚款,并于次月或隔月补拨之。此项罚款,原木按欠拨部分货款千分之六计算,成材按千分之三计算。
  第十三条 需方如在本季度第一月内仍未去供方签订具体合同者,则不再予拨付。如已签订具体合同,而未按季领材者,其超过期限在一月以内者,应付罚款才可补拨木材,其超过期限在一月以上者,不再予调拨。应领之木材虽已办妥付款提货手续,但未能在调拨通知书所指定时间内全部领出,其未领部分应付罚款。此项罚款,原木按未领部分货款千分之六计算,成材按千分之三计算。
  上项罚款价格,成材按每立方米一○○万元,红白松、落叶松原木及杉木按每立方米六○万元,其它针、阔叶树原木一律按五○万元计算。
  第十四条 如因人力不可抗拒之天然灾害,如停电、火灾、水灾、交通运输关系,不能按时供应或领拨,经证明属实者,可于次月或隔月补拨之,供需双方均不受罚则限制。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供需双方均须遵守,如发生纠纷不能解决者,可提请仲裁机关处理之,在仲裁机关未建立前,供需双方分别报请各主管上级领导机关解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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