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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一九五四年全国木材统一支拨暂行办法

林业部一九五四年全国木材统一支拨暂行办法
(一九五四年一月八日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完成国家统一木材分配计划,按时供应国家各项生产建设所需木材,根据国家统一分配物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领取国家统一分配木材的需材部门及木材供应部门,均须遵照本办法执行。

支拨领运

  第三条 根据国家批准的木材分配计划,由中央林业部召集中央各申请单位负责人有计划的开定货会议;并由中央各申请单位与中央林业部签订总体合同。因计划变更其未能在定货会议上签订总体合同者,应于接收分配通知书后五日内,到中央林业部签订总体合同。此项总体合同内,应规定中央申请单位所属之需材局(处)的名单及供应地区(大行政区)。树材种,数量(东北可规定月份分配量)。凡由国家分配给大区财委之木材,由大区财委先与中央林业部商妥供应之树材种(西南财委在本区平衡的原则下自行决定),再行具体分配,交由本区森林工业管理局执行;并将分配情况用文通知中央林业部,如本区无木材生产或生产不足必须由外区调入者,应由林业部所属机构统一调运。但条件一时不具备者,可仍按原办法办理。
  第四条 总体合同签订后五日内,中央林业部发出供货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给大区森林工业管理局,一份给中央各需材部门,一份自存。中央各需材部门即行通知有关部属局(处),于总体合同签订后二十天以内,携带其所属直接领材厂矿(以下简称需方)分配表(内包括直接领材单位名称、地址、树材种、数量、规格、供应地区和月份),到大区森林工业管理局商定供应木材的森林工业局(以下简称供方),并由森林工业局负责签订具体合同·具体合同的签订,一般应在本季度前一个月,最迟须于本季度第一月内订好。
  第五条 具体合同必须包括领材时间(或月份),树材种、规格、晶等、数量及交货地点等项。
  第六条 供方根据具体合同及时填发调拨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自存,一份交需方,一份寄交货地点。需方凭调拨通知书,到交货地点提运木材。调拨通知书注明领材时间,在此时间内为有效,其因本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各条所规定需要补拨者,可直接向供方换领调拨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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