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检验规程
(一九五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
第一条 为统一执行棉花检验,贯彻优棉优价、优棉优用政策,以促进棉花生产,提高品质,便利贸易,适应纺织工业需要,特订定本规程。
第二条 国产内销棉花,依本规程的规定检验之。
第三条 棉花检验的项目和等级规定如左:
一、类别-分为三类:细绒白棉、粗绒白棉、细绒黄棉。
二、品级-白棉分为九级:优级、次优级、上级、次上级、中级、次中级、下级、次下级、平级。黄棉分为七级:优级、次优级、上级、次上级、中级、次中级、下级。
三、长度-以十六分之一英寸为单位。
四、水分-以含水百分率表示之。
五、杂质-以含杂百分率表示之。
第四条 棉花杂质分为左列两类:
一、甲类杂质-碎叶、铃片、小棉枝、籽屑、虫屎、软籽表皮等六种杂质属之,连同不孕籽在品级项目内处理。
二、乙类杂质-棉籽、籽棉、破籽、泥沙、及其它杂质均属之,从量处理。
本规程所称杂质,系指乙类杂质。
第五条 棉花标准品规定如左:
一、类别-细绒白棉。
二、品级-中级。
三、长度-八分之七英寸。
四、水分-百分之十。
五、杂质-百分之一。
第六条 在业务处理上,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棉花水分得以百分之十一计算之。
黄河流域及其以北地区棉花运至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时,以百分之十计算;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棉花运至黄河流域及其以北地区时,以百分之十一计算。
第七条 棉花水分最高限度规定如左:
一、黄河流域及其以北地区为百分之十二。
二、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为百分之十三。
三、两地区棉花互运时,以百分之十三为最高限度。
第八条 棉花杂质最高限度规定如左:
一、白棉优级至下级,黄棉优级、次优级为百分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