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发行时间:在一九五三年底以前,应做好准备工作,自一九五四年一月起,开始推销、认购和收款,到十一月底结束。并自一九五四年十月一日起,计付公债利息。其提前缴款者,采用贴息办法,以资鼓励。
五、推销方法;(一)在城市,采取由人民自愿,一次认购的方法,并限于一九五四年三月底以前,认购完成。至于认购后缴款,可视各种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对于机关、企业、团体、学校的职工和部队干部,可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资或津贴内分期代缴,亦可一次缴纳;对于私营和公私合营工商业(包括私资股东及资方代理人),可采一次缴清或分期缴纳方式,但应注意将公债收款时间,与所得税收缴时间错开,以减少缴款之困难;对于城市居民个人购买公债款项,可以一次缴清,亦可以分期缴纳。二;在农民中推销公债,可采取定额分配与自愿认购相结合的方法,按农民的经济情况,分配合理的数字,然后由农民自愿认购,农民可能而又自愿时,可以多购,但不必认购过多,以免影响生活, 一般以不超过原分配数二分之一为限。认购期限亦以一九五四年三月底为止。认购后,款项可分二至三次缴纳,亦可一次缴纳。收款时间应适当照顾农民收入的季节性,其与农业税征收工作如何配合,由当地政府考虑决定。
对于无力购买之工人、农民、公教人员及其他各界人民,不得强令购买。
六、为了推销工作的胜利完成,各级人民政府应在发行以前和发行过程中,重视宣传教育工作。各地应利用各种机会、各种场合,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工商业联合会、同业组织、各种座谈会等,结合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的教育,结合人民政府三年来对「一九五零年人民胜利折实公债」还本付息所树立的信用,向各界人民反复说明发行公债的政治和经济意义,及共对国家和人民的好处。同时各地应组织公债推销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专人负责,吸收财政、银行、工商、农业等部门负责人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各界公正人士参加,办理宣传、推销和催收债款等事宜。此外,各级文教机关、人民团体亦应利用各种机会及各种方式,负责进行宣传和劝募工作。
七、各地区应吸收一九五零年推销公债的经验,改正缺点,发扬优点,将一九五四年公债的推销工作提高一步,做到公平合理。在工作进行中,要认真贯彻民主协商的精神,坚决反对采取强迫命令的办法。在推销和收款期间,要注意组织财政、金融、贸易和合作机关,根据金融物价情况,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市场上筹码适度,物价正常。我们国家的经济,正在向前发展,对于发行公债,我们亦有了一定的经验,而且此次公债收款时间又较长,只要各级领导注意掌握,这次公债的发行,是应该而且能够作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