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发布日期:1986年7月25日,实施日期:1986年7月25日)宣布失效政务院关于发行一九五四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的指示
(1953年12月9日)
关于发行一九五四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的条例,已经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三日本院第一百九十六次政务会议通过,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公布。公债发行总额为人民币六万亿元,定于一九五四年一月开始推销和认购。除分配给各地区的推销数字另行电告外,兹将推销公债有关的问题,作如下的指示:
一、一九五四年是我国在过渡时期为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改造而实行的第一个五年建设计划的第二年,完成这一年度的计划,是关系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的一件大事,全国人民必将十分关怀和积极努力。但经济建设所需资金,数目较巨,必须从各方面筹集,始能有所保证。除国营企业收入和各项税收以外,动员全国人民,以其一部分多余的和可能节约的资金,认购公债,支援国家的建设,不仅在经济上是筹集社会主义工业化所需资金的重要的和经常的方法之一,而且在政治上也是一种爱国主义的表现。四年以来,我国经济已胜利地完成了恢复阶段的任务,开始走上建设时期,工农业生产均有发展,人民生活普遍得到了改善,特别是经过抗美援朝与各种社会改革运动,人民的政治觉悟大为提高,因此,一九五四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的推销和认购,是一定能够胜利完成的。
二、一九五四年公债,是为了加速国家经济建设而发行的,定名为「一九五四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公债的利息,定为年息四厘。此项利息,每年支付一次,并从第二年起即开始抽签还本,八年还清。人民认购公债,一方面是支援了国家经济建设,一方面又可按期收回利息和本金,并日益增长地分享国家建设的果实,应属公私两利,一举两得。
三、公债发行数额的分配,根据各阶层人民的经济生活、农村耕地面积及作物种类、城市工商业情况等条件,预定在城市推销四万二千亿元,其中工人、店员、政府机关团体部队干部以及文化教育工作人员,分配一万亿元,私营工商业(包括股东及资方代理人)、公私合营企业的私方及其他城市居民分配三万二千亿元;预定在农村推销一万八千亿元。
上述数字是不算大的。全国工人、店员、公教人员及部队的干部,几年来工资已有提高,且无所得税负担;全国农民,经过土地改革、互助合作以及国家贷款的帮助,生产业已恢复,并有了发展;私营和公私合营工商业,由于国营经济的正确领导和国家加工订货的帮助,生产增加,业务亦有发展。因此,城乡人民的生活,都有了一定的改善。在这种情况下,拿出一部分收入和积蓄,购买公债,以支援国家经济建设,无疑地是做得到的。国外华侨,对祖国建设一向热心,自动地踊跃认购是可以预期的。总之,只要全国人民一致努力,完成此项数字是完全能够做到的,而且是可能超额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