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院关于加强地方交通工作的指示
(1953年11月27日)
随着国家有计划的经济建设的开展,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城乡物资交流的扩大,交通运输工作的作用亦愈益重大。但我国近代交通事业的基础还很薄弱,现有的火车、轮船等运输工具,还不能适应国民经济日益增长的运输需要。而另一方面,在地方交通事业中,却又蕴藏着很大的潜在力量,如果善于发掘、运用,不仅会大大地增强现有的运输力,并将促进农村经济、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因此,今后应在国家经济建设的总方针和国家统一的计划下,结合当地具体情况,进一步地加强地方交通工作,改进地方国营运输企业的经营管理,整顿和改造私营运输业,加强对民间各种运输工具的领导,以充分发挥现有运输工具与设备的潜在力量。并依靠地方民力、财力,就地取材,加强现有公路、驿道、航道、港口的养护,修建当地人民迫切需要的简易道路、桥梁、渡口,疏浚必要的航道,重点添建港口设备,和逐步地重点地发展近代运输工具,以适应日益增长的经济建设和广大人民生活的需要。
为此,除中央交通部已在一九五三年全国交通会议上着重讨论和布置了地方交通工作外,特再指示如下:
一、地方交通工作管理范围
1、汽车运输及其附属企业,均划归地方国营,由省(市)负责经营(某些较大的汽车配件厂,非一省力量所能经营且已交中央交通部经营者除外);
2、地方公路、大车道、乡村道路的养护修建,地方交通公益事业的保护维修;已修成的国防公路及经济干线的养护管理;公路养路费的征收和使用;
3、沿海短程航线,在一省内的内河航线,或虽流经两省以上而航运不发达的内河航线,均由省(市)经营管理;内河航道的疏浚养护,内河港埠码头、沿海小港,均由省(市)经营管理(已确定由中央交通部直接经管管理者除外);
4、城市搬运工作,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事业的经营管理;
5、根据国家政策,组织与管理省(市)所属区域范围内的私营运输业和地方公私合营运输企业;
6、根据当地运输的需要,有计划,有领导地组织民间各种运输工具;
7、其它有关中央(或大行政区)交给办理的交通运输事项。
二、地方交通事业的经费和计划程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