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明令废止和宣布自行失效的教育法规及法规性文件目录(1949-1984)(一)(发布日期:1989年1月1日,实施日期:1989年1月1日)废止政务院关于修订高等学校领导关系的决定
(一九五三年五天二十九日政务院第一百八十次政务会议通过 一九五三年十月十一日公布)
为使高等教育密切联系实际,有计划地培养各类高级建设人才,以适应国家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需要,中央人民政府高等教育部必须与中央人民政府各有关业务部门密切配合,有步骤地对全国高等学校实行统一与集中的领导。因此,特修改一九五零年八月二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关于
高等学校领导关系的决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关系作如下的决定:
一、中央高等教育部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与学制,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全国高等教育的各项决定与指示,对全国高等学校(军事学校除外,以下同)实施统一的领导。
凡中央高等教育部所颁布的有关全国高等教育的建设计划(包括高等学校的设立或停办、院系及专业设置、招生任务、基本建设任务)。财务计划、财务制度(包括预决算制度、经费开支标准、教师学生待遇等)。人事制度(包括人员任免、师资调配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生产实习规程,以及其他重要法规、指示或命令,全国高等学校均应执行。共有必要变通办理时,须经中央高等教育部或由中央高等教育部报请政务院批准。
二、为利于高等学校的发展、建设及教学密切结合实际,关于各高等学校的直接管理工作,得按下列原则由中央高等教育部与中央有关业务部门分工负责;
(一)综合性大学由中央高等教育部直接管理。
(二)与几个业务部门有关的多科性高等工业学校由中央高等教育部直接管理。但如中央高等教育部认为必要,得与某中央有关业务部门协商,委托其管理。
(三)为某一业务部门或主要为某一业务部门培养干部的单科性高等学校,可以委托中央有关业务部门负责管理。但如有关业务部门因实际困难不能接受委托时,应由中央高等教育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