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政务院关于发动群众开展造林、育林、让林工作的指示

政务院关于发动群众开展造林、育林、让林工作的指示
(一九五三年七月九日 政务院 第一百八一五次政务会议通过 一九五三年九月三十日发布)


  我国现有森林面积过小,木材资源贫乏,因之,既不能满足国家长期建设的需要,又不能庇护广大土地,抵抗风沙水旱,致农业生产受到极大威胁。此种严重情况,亟须加以改变。
  三年多来,由于党政各级领导的重视和广大群众的努力,我国林业建设已获得相当成就。根据现有统计:全国造林已约达一七五万公顷,封山育林四一四万公顷。造林面积正在逐年增大,造林成活率也在逐年提高。许多地区的零星植树已发展成为成片造林,个体造林已逐步组织起来成为合作造林。较大面积的防护林已在东北、西北地区开始营造;并在豫东、冀西等地开始收到防护效果。不少荒山经封山育林后,已逐渐成林,并开始发生保持水土的作用。滥伐森林现象已基本停止,山林火灾损害也在逐年减轻。这些成就无疑已为今后工作打下了初步基础。但在过去工作中也和农业生产一样,因对目前造林、育林、护林所依靠的主要是小生读者的个体农民这一点认识不清,并对他们的私有性、分散性的特点与困难估计不足,因而在许多地区便产生了造林计划过大,要求过高,以及由此相伴而来的,分派任务、强迫命令等脱离实际、脱离群聚的严重现象。另外,由于对南方私有林政策不明确,并在某一时期对其采伐与出卖采取过多干涉的政策,因而使农民经营林木的积极性遭到了很大的挫折;同时由于禁止烧垦烧荒和禁垦陡坡等规定的过于机械,封山育林工作在执行上有偏差,对山林附近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缺乏应有的照顾,因而也招致部分农民和林农的不满。所有这些缺点和错误,必须引起我们警惕,并迅速加以克服和纠正。
  目前,全国范围内土地改革的完成,群众生产积极性的高涨,给今后林业建设提供了新的有利条件,因之,开展群众性的造林、育林、护林工作已经是成为目前必要的任务;而且也只有群众性的林业建设事业被发动起来并不断地持续下去,才能从根本上改变我国森林面积过小的情况,从而逐渐减免天灾、增加农业生产、增加山区群众收入、增加木材资源,以配合国家有计划的经济建设。为在全国范围内顺利开展这一工作,本院特作如下指示;
  一、开展群众性的造林工作是扩大木材资源、保证国家长期建设需要的首要办法;也是减免风沙水旱灾害、保障农业昼收的有效措施。因此,各级政府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加强其领导;同时应该根据各个地区的不同气候、土壤地形、树种等情况,及群众固有习惯与生产能力等条件和当地群众共同商量,因地制宜地提出不同要求和一定时期的造林计划,然后发动群众分头分年逐步实现。大体上在水土冲刷严重、风沙水旱灾害经常发生的地区,应积极营造水源林和防护林;在水土条件较好林木生长迅速的地区,应大力培育用材林。但无论前者或后者,均须根据当地需要和各种可能条件,量力而行;既不应消极等待,延误时机,也不可贪多冒进,操之过急;并应在工作上讲求质量,着重提高成活率。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