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一九五三年棉粮比价的指示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一九五三年棉粮比价的指示
(1953年9月14日)


  三年来,全国棉花种植面积逐年增加,单位面积产量逐年提高,至一九五二年,全国棉花生产已能保证我国目前纺织工业和民用絮棉的需要,改变了过去依靠外棉进口补助国棉不足的情况,这是国家合理的价格政策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的指导和棉农努力生产的结果。今年全国棉田种植面积应稳定在一九五二年的水平上,不再扩大但亦不降低,应积极提高单位面积产量,以完成今年棉花生产的伟大任务。三年来国家对棉花的收购价格,是合理的,保证了棉产的发展及棉农的利益。但在全国棉花生产已能保证目前纺织工业和民用絮棉需要的新条件下,过去的棉粮比价就显现出了新的缺点:一是棉粮差价不尽合理,棉价偏高;二是没有合理的季节差价。这种缺点影响了棉田的正常发展和售棉的正常状态,如果发展下去,是很不利的。为了规定一九五三年棉花和粮食的合理比价及正常的季节差价,以保证棉田种植面积不继续扩大亦不降低而稳定在一九五二年植棉面积的水平上,奖励棉农积极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特作以下的决定:

  (一)一九五三年棉粮比价:

地区粮食种类每斤7/8中级细纽
河北 山东小米六斤十二两-八斤
山西小米 小麦六斤十二两-八斤 六斤四两-七斤半
陕中 河南小麦六斤四两-七斤半
湖北 江西 湖南二级米六斤十二两-八斤
江苏 浙江 安徽中籼米六斤十二两-八斤
东北红粮十六斤-十八斤
四川 陕南 由省参照上述比价原则自行规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