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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关于清理现行调查统计表格及禁止乱发调查统计表格的指示

  (二)中央各委、部、会、院、署、行及其所属专业管理局,在各该部门首长领导下,由统计机构会同有关单位,拟定办法,将本机关所制定颁发的调查统计表格进行清理,于十一月底前将清理结果经各该部门首长最后审定,报国家统计局备查。
  (三)各大行政区(包括内蒙自治区,下同)的清理表格工作,应在大行政区行政委员会领导下,由大行政区统计局拟定具体清理办法,分别由大行政区一级各业务部门及各人民团体就其自行制定颁发的调查统计表格进行清理,于十一月十五日前将清理结果报大行政区统计局审查后,呈报大行政区行政委员会作最后审定。其由大行政区统计局制定颁发或批准的调查统计表格,仍由原制定机关负责清理,批准机关负责检查督促。大行政区统计局应将全区清理结果于十一月底前报国家统计局备查。
  (四)各省、市清理表格工作应在省、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省、市统计局(处)拟定清理办法,分别由省、市一级各业务部门、各人民团体就其自行制定颁发的调查统计表格进行清理,于十月底前将初步清理结果报省、市统计局(处)审查后转报省、市人民政府作最后审定。其由省、市统计局(处)制定颁发或批准的统计表格,仍由原制定机关负责清理,批准机关负责检查督促。省、市统计局(处)应将全省、市清理结果,于十一月十五日前分报大行政区统计局及国家统计局备查。
  (五)凡前经专署(盟)、县(市、旗)、镇、区、乡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所制定颁发的调查统计表格,应一律作废。其必须保留者,应报省、市统计局(处)审核批准。
  (六)各级统计机关及各业务部门对上级统计机关及各业务部门所制定颁发的调查统计表格,在执行中如发现有困难时,应报上级要求清理。
  (七)省、市及省、市以上各级统计机关及各业务部门所制定颁发的调查统计表格,凡经依法批准者,在未经清理作出最后决定前应继续有效。凡经清理后决定废止的表格,即由原制定机关通知填报单位及综合单位。
  (八)在本指示颁发前,各大行政区,各省、市已经制定办法进行清理调查统计表格者,可按原办法继续进行,但应参考本指示精神作必要的补充规定。
  与清理调查统计表格同时,各级政府及各业务部门必须重视调查统计工作,切实完成国家所规定的调查统计任务;防止因清理调查统计表格而可能发生对调查统计工作不重视,以及对国家所规定的调查统计任务抗拒应付等类偏向。今后为了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调查统计工作,各级政府及各业务部门首长必须切实加强对调查统计工作的领导,认真地、逐步地建立科学的调查统计制度,并应教育干部认识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及共对群众的影响,制订每一表格均必须从需要和可能两方面来认真研究,切忌草率从事,并责成国家统计局草拟「制定及审批调查统计报表暂行办法」,经本院批准后颁发试行,以便逐级管理,使乱发统计表格的事情今后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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