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九五三年的农业税税率,一般仍按一九五二年的税率执行。但各省、市人民政府如认为去年所订税率确有不适合当地具体情况者,可另行拟订,报经大区行政委员会批准施行,并报中央财政部备案。少数民族地区的牧业税,应根据奖励繁殖牲畜、改良畜种和改善牧民生活的原则加以研究,适当调整,并使征收办法尽量简化,以与牧区生活相适应,不能把农业税的一套办法搬到牧区中去。
三、为了贯彻公平合理及鼓励增产的负担政策,今后征收公粮必须按照各地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在未完成或未进行查田定产地区一般应停止进行查田定产工作,公粮征收标准可根据各地土地改革时群众评定的和历年征粮工作中初步调查的田亩产量材料,参照当地当年生产丰歉情况,并通过群众民主评议,加以调整和规定。在已推行查田定产的地区,过去定产有较轻较重以致引起群众不满者,需加调整,过低的可以提高,过高的必须降低,但均须有步骤地进行,不可操之过急;对省与省、县与县、乡与乡之间还存在着显著不平衡的现象,亦应加以适当的调整;调整后,即宣布固定其农业税的田亩产量。少数民族聚居或杂居的地区,不应进行查田定产,其负担办法只能在习惯负担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和群众的实际要求,逐步加以改进,一般地也应逐渐将负担固定下来。把农业税计征的田亩产量和税率固定下来,这样,就可以实现毛主席曾指示过的:「使农民能够按照自己耕地的量和质计算交税数目。农民有了这个计算,就可计算他全年全家收支的比例,就可放手进行生产,而增加生产积极性,保证粮食的增产;政府征税时就不发生不公平的问题了。」(论经济问题和财政问题)各省农业税田亩产量的固定应由省、市人民政府报经大区行政委员会批准并转中央财政部备案。
四、做好依法减免工作,这是征粮工作中关键问题之一。农业税减免范围,按不同性质分为两类:一类是「灾情减免」,即按自然灾害歉收成数减免受灾农户的负担,原则是「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一类是「社会减免」,减免范围包括:(一)无劳动力或缺乏劳动力而生活困难的农户;(二)遭受意外灾害或由于其他原因而交税确有困难的农户;(三)遭受战争创伤或敌人摧残严重而生产尚未恢复的革命老根据地;(四)少数民族聚居而生活困难的地区;(五)交通不便特别贫苦的山区;(六)各省、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加以照顾的其他地区。
贯彻减免政策,对照顾农民疾苦、改善政府与农民的关系影响极大,必须吸收过去的经验教训,纠正该减不减、该免不免,或不该减也减、不该免也免两种偏向。为求减免政策的贯彻执行,必须将减免办法布告周知,广为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在确定减免户时,应普遍采用「深入调查,群众评议,政府核定」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