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发布日期:1986年7月25日,实施日期:1986年7月25日)宣布失效政务院关于一九五三年农业税工作的指示
(一九五三年六月五日政务院第一百八十一次政务会议通过 一九五三年八月二十八日发布)
三年来农业税工作,是建立在土地改革和爱国增产运动的基础之上的,因而获得了广大农民的拥护。正由于农民群众的拥护,中共各级党委的正确领导和全力支持,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视,以及农村干部和财粮工作人员的努力,基本上完成了农业税的征收任务,对于平衡国家预算、调剂市场、稳定粮价、保证军需民食和救济灾荒等方面,起了极重大作用。在农业税法的执行上,三年来根据合理负担、鼓励增产的原则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情况,修订了税法,并逐步推行了规定常年应产量、依统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政策,使农民负担逐渐趋于合理,从而逐步稳定和提高了农民生产情绪。但另一方面,在农业税工作中,还存在着许多缺点与错误。其最显著的是对农业税政策和完成征收任务的方法,宣传不够,交待不清,检查征收任务完成与否时,很少注意政策的执行情况,因而助长了某些干部强迫命令的作风。对中国农村经济不平衡性认识不足,对制定农业税必须因地制宜了解不够,虽然现在全国有各种不同税率,但仍有一般化的倾向「不能完全适应全国各地农村经济的具体情况。查田定产的作法亦有错误,它既未能依据各地土地改革时群众评定的和历年农民负担习惯的地亩产量做基础,又未很好依靠当地农民群众,因而查定的亩数产量不完全适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存在着偏高偏低现象。减免办法中有些规定过于繁复,全国减免税额虽然很大,但仍然未能有效地合理地解决问题。粮库的设置不尽适中,运粮入库工作,缺乏具体指导与深入检查,以致仍有人畜伤亡的现象;有些地区完成征收任务和运粮入库工作做的比较好,亦未及时总结经验,加以推广。对于偏僻山区极难运出的粮食,处理不及时,直到现在还积存一批陈粮,未作适当处理。以上这些缺点和错误必须严加纠正。为此,对一九五三年的农业税工作特作如下的指示;
一、征收农业税的方针政策:必须按照毛主席所指示的「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总方针,根据国家的需要和农民生产发展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征收公粮的指标数字,并坚决实行「种多少田地,应产多少粮食,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公平合理、鼓励增产的负担政策。今后三年内,农业税的征收指标,应稳定在一九五二年实际征收的水平上,不再增加。这是使农民得以休养生息的政策,必将大大地刺激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增加农作物的产量,从而进一步发展农村经济。各级人民政府和财粮工作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按照政策办事,既要贯彻该减免的必须减免,增加产量不增加负担,有利于发展农业生产的政策,又要做到该征的必须征到,不该减免的不得减免,以保证农业税征收任务的完成。不实事求是地按照政策办事,无论达到或超过指标数字,或达不到指标数字,都是错误的。政策必须遵守,任务也要保证完成,两者是统一的,把任务和政策对立起来的看法是错误的,必须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