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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关于加强高等学校与中等技术学校学生生产实习工作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明令废止和宣布自行失效的教育法规及法规性文件目录(1949-1984)(一)(发布日期:1989年1月1日,实施日期:1989年1月1日)废止

政务院关于加强高等学校与中等技术学校学生生产实习工作的决定
(一九五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政务院第一百八十次政务会议通过 一九五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公布)


   高等学校和中等技术学校的生产实习是使学生的理论知识密切联系实际并使学用一致的重要方法之一。两年来, 一部分高等学校和中等技术学校的学生已实行了生产实习,并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成绩,对提高教学水平起了积极的作用。但还有不少学校和接受实习的机关与企业的负责人员,对生产实习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学生的生产实习重视不够,以致有些学校员生事先未能认真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实习的目标不明确,实习的计划不周密,派去领导实习的人员不得力,因而使生产实习收效不大;也有些接受生产实习的机关和企业未能认识到只要妥善地组织实习,不仅不妨碍自己完成生产与工作任务,而且有助于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完成,因而未能按照国家培养建设人才的需要给予实习员生以应有的指导和帮助,这也影响了实习工作的效果。兼以过去缺乏有关生产实习的各项必要的制度和办法,致使许多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未及时解决。为改进上述缺点,首先要求各有关学校和机关企业的负责人员,明确认识高等学校和中等技术学校学生进行生产实习对培养国家建设人才的重要意义,并须对所属人员进行必要的有关生产实习的思想教育工作,予以应有的重视。其次,还必须大力加强生产实习的组织工作,除责成中央人民政府高等教育部根据本决定的精神制订「高等学校与中等技术学校学生生产实习暂行规程」外,特作如下决定:
  (一)高等学校和中等技术学校学生的生产实习,应严格根据教学的必要和接受实习的机关与企业的实际可能,尽可能在不影响厂矿生产任务完成的条件下,作有重点的切实有效的布置。各有关业务部门应尽可能提供生产与工作情况较好的厂矿和机关作为学生实习的对象,以保证生产实习的质量。
  (二)为统一高等学校及中等技术学校学生生产实习的领导,中央人民政府高等教育部及各大行政区的高等教育管理机关,应与财经及其它有关业务部门、青年团、工会等组织的代表以及有关学校的代表,分别组成中央生产实习指导委员会和大行政区的生产实习指导委员会。该委员会应在中央人民政府高等教育部和大行政区高等教育管理机关主持下,按照本决定及中央人民政府高等教育部发布的有关规程或指示,负责制订全国范围的及各地区的生产实习计划,指导各高等学校及中等技术学校学生的生产实习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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