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人民监察机关设置人民监察通讯员通则
(一九五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政务院 第一百八十四次政务会)
第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民监察机关为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发挥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得在政府机关与其所属企业、事业部门中设置人民监察通讯员,亦得在人民团体、城市街道和农村中设置人民监察通讯员。
第二条 凡具备工作或生产积极、公正负责、忠诚勇敢、善于联系人民群众等条件的工作人员或人民中的积极分子,经其所在机关、部门、团体、街道、村庄的群聚民主推选,主管人民监察机关审查任命,均得为人民监察通讯员。
第三条 人民监察通讯员在每机关、部门、团体、街道、村庄之名额,应根据工作需要与实际情况决定之。
第四条 同一机关、部门、团体、街道或村庄有人民监察通讯员三人以上者,得组成一个或数个小组,每组推选组长一人,负责与其主管人民监察机关联系,传达指示,领导小组研究问题,交流经验,推动工作。
第五条 人民监察通讯员的任务如下:
(一)调查政府机关与所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一切违法失职、损害国家或人民利益的行为和工作上存在的重要问题,并征集群众对政府的政策、法令、工作的意见,向其主管人民监察机关或其所在机关、部门首长报告。
(二)宣传监察工作之意义及作用,启发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三)管理并开检人民监察机关在该机关、部门、团体、街道、村庄所设立之人民意见箱。
第六条 人民监察通讯员对于所发现的问题,经报所在机关、部门首长而本机关、部门无权处理或处理不当者,应报请上级人民监察机开处理。
第七条 人民监察通讯员须严守国家法纪,以身作则。在进行检举与协助检查案件时,应严肃负责、谦虚谨慎、实事求是,不得苟且敷衍、骄傲急躁、主观臆断、挟嫌妄报。
第八条 人民监察通讯员对自己所收集的材料和人民群众所反映的情况,须照实报告,并严守机密,不得外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