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代购、代销或包销,一律按进销货计税。
7、修订
工商业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
八条:关于工商业总分支机构“相互拨货……不视为营业行为,不课征营业税”的规定,改为工业的总分支机构从产制、批发到零售,缴纳三道营业税;其制造部分的营业税已并入货物税者,则只缴纳批发及零售两道营业税。商业的总分支机构从批发到零售,缴纳两道营业税。
8、工厂自售不纳商品流通税或货物税的产品,应分别按工业税率及商业税率缴纳两道营业税。
9、修订
工商业税暂行条例第
十一条第三款:“连续生产之工业,数种产品税率不同者,按较低税率计征”的规定,改按产品出售时所属行业税率计税。
10、取消对合作社减征营业税百分之二十的优待规定。
11、修订王商业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七十三条:纳税人呈清复议时,应“将核定税额全部缴清”的规定,改为按核定税额百分之七十先行交库。
二、所得税部分
1、取消合作社成立第一年免纳所得税的规定;一九五二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仍按原规定办理。
2、所得税与所得税附加合并征收。
三、临时商业税部分
1、临时商业应纳的临时商业税附加及印花税,并入临时商业税内缴纳,税率不再提高,仍为百分之六及百分之八。
2、修订临时商业税稽征办法中关于农民、渔民、牧民、猎民出售自产货品凭自产自销证明免税的规定,起征点调整为二十万元,除座商外,凡出售商品达起征点者,一律照纳临时商业税。但对农民、渔民、牧民、猎民仍须作如下照顾:
(1)农民在农村集镇出售自己的农副产品及牲畜,免纳临时商业税,市郊附近农民向城市出售自己的农副产品及牲畜,可由当地税务机关发给长期证明,免纳临时商业税。
(2)渔民出售自产的水产品,由当地税务机关发给长期证明,免纳临时商业税。
(3)牧民、猎民出售自产的牲畜或狩猎物,免纳临时商业税。
四、简化小型工商业户及摊贩的纳税手续
小型工商业户及摊贩应纳的营业税、所得税,采用简化办法,合并计算,按月缴纳。其每月销货额不满九十万元或收益额不满六十万元者,均免纳工商业税。具体办法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另行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