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告
(1952年12月31日)
根据全国财政经济情况的发展与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本委报经政务院第一百六十四次政务会议核准,在保证税收、简化纳税手续的原则下,将现行税制加以若干修正,决定自一九五三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甲)试行商品流通税
一、兹将
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通告施行(附
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
二、在试行取得经验后,某些征收货物税的品目,凡可以改征商品流通税者,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报经本委核准,逐步改征商品流通税。
三、
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公布后,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公布有关征收缴纳手续的细则。
(乙)关于货物税的修订
一、产制应税货物的厂商,原来应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加,均并入货物税内缴纳。将现行货物税税目、税率酌加调整(附修正货物税税目、税率表)。
二、应税货物,一律按国营公司批发牌价核税;加工、定货、包销者同。国营公司无批发牌价者,得采用当地市场批发价格核税。
三、修订
货物税暂行条例第
六条:“货物税完税价格及应纳税额之计算公式”的规定,改按税率乘应税货物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丙)关于工商业税的修订
一、营业税部分
1、工商业应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加,均并入营业税内,按合并后的税率计税(附合并计征后营业税分级税率对照表)。原“营业税分业税率表”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参照国家统计局所订分业标准,加以调整,另行公布施行。
2、已纳商品流通税的商品,不再缴纳营业税。
3、已纳货物税的货物,在商业贩卖的批发或零售时,仍照纳营业税。
4、不纳商品流通税的商品及不纳货物税的货物,无论工业出售或商业贩卖,均照纳营业税。
5、修订“加工收益按各该本业税率计税,但不得低于百分之一点五”的规定,加工收益税率统一调整为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