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在工商业较发达的大、中城市,市工商业联合会得在区设立区工商业联合会或区分会。
第一○条 县工商业联合会得在县属较大集镇设立分会或办事处;在工商户不多的小集镇可设立工商小组。
第一一条 市、县工商业联合会下得按行业设立同业公会或同业委员会。
第一二条 手工业者、行商于必要时得在区工商业联合会或区分会下,组织区手工业者联合会、区行商联合会,摊贩得按区或按市场组织联合会及分编小组。
第一三条 工商业联合会的各级最高权力机关为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会员代表在全国和省由所属地区组织和直属会员推选之,在市、县应依所属地区组织和行业组织选举或推选之,必要时并得辅以特邀方式。代表名额之分配应本照顾各地区、各行业、工业与商业、公营与私营、大、中、小户的精神,协商决定之。
第一四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须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组织筹备委员会进行筹备,然后召集会员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制订章程,选举执行委员会,始告成立。
筹备委员会在工商业联合会未成立前,代行工商业联合会之职权。
第一五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应定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其职权如下: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决定工作方针和计划;
三、听取、审查,通过工作报告及预决算;
四、选举或罢免执行委员、监察委员;
五、议决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一六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设执行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选举组织之,其职权为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决议,办理会务并对外代表工商业联合会。执行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委员,由执行委员互选,亦得由会员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选举之。
执行委员会得设常务委员会,由执行委员会互选组织之,其职权为代表执行委员会办理日常会务。
第一七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得设立监察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选举组织之,其职权为监督与检查会务。
第一八条 工商业联合会应订立章程,依本通则之规定载明下列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