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工商业联合会组织通则

工商业联合会组织通则
(一九五二年八月一日政务院第一百四十七次政务会议通过 一九五二年八月十六日政务院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工商业联合会是各类工商业者联合组成的人民团体。
  第二条 工商业联合会的基本任务:
  一、领导工商业者遵守共同纲领及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
  二、指导私营工商业者在国家总的经济计划下,发展生产,改善经营;
  三、代表私营工商业者的合法利益,向人民政府或有关机关反映意见,提出建议,并与工会协商有关劳资关系等问题;
  四、组织工商业者进行学习、改造思想和参加各种爱国运动。
  第三条 工商业联合会组织依照行政区域为范围,在市、县建立市、县工商业联合会;在省建立省工商业联合会;在全国建立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第四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受同级人民政府之监督与指导。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工商业联合会会员:
  一、市、县工商业联合会以本市、县区域内的国营、私营及公私合营之工商企业、合作社或合作社联合社为会员;手工业者、行商、摊贩得个别地或集体地加入市、县工商业联合会为会员;
  二、省工商业联合会以县、省辖市及相当于县一级的工商业联合会、国营企业省级机构及省合作社联合总社为会员;
  三、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以省、中央及大行政区直辖市及相当于省一级的工商业联合会、国营企业的全国总机构、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为会员;
  四、对工商界有特殊贡献的人士,得被邀请参加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为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一、会员有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会员有享受会内各项辅助及福利事业之权。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会章;
  二、执行决议;
  三、缴纳会费。

第三章 组织

  第八条 工商业联合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