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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关于整顿和发展中等技术教育的指示[失效]

  二、各类各级中等技术学校,均应根据各业务部门的具体需要,明确规定其方针与任务,并逐步地与适当地实行专业化与单一化,务求学用一致,使所培养的人才确能适合各业务部门的需要。中等技术学校除给学生以专门的技术训练外,并须实施政治教育和基本的文化与科学知识教育。因此,各类各级中等技术学校的课程应包括普通课、技术课及实验实习,纠正与防止单学技术忽视政治、文化学习的偏向。普通课的科目以及普通课与技术课所占的比重,应根据学校的性质、学生程度和修业年限分别规定。学校必须与有关的工厂、矿山、农场等建立密切联系,重视校内和校外的实验与实习,实验实习的时间应与技术课的讲授时数大体相等。各地现有的中等技术学校,均应按照上述原则,适当进行科别的调整和教学内容与方法的改进,使切合国家建设的需要。
  三、各类各级中等技术学校应在统一的方针下,由各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与各有关业务部门分工领导。关于中等技术学校的教育方针、制度、普通课程教学计划、全国总的设置计划和招生计划以及其他有关教育原则方面的问题,应由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决定(军事系统的技术学校除外),各地方人民政府的教育部门,应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的决定,领导各该地区的中等技术学校予以贯彻实施。关于中等技术学校的设置、变更、停办、分科、招生、业务课程、实验实习、经费开支、人事配备、毕业生的分配以及其他日常行政事宜等,应以分别由各有关业务部门直接决定为原则。今后各地新设中等技术学校,均应遵照上述原则办理;原有中等技术学校(包括私立者在内)中现归教育部门领导者,则应遵照上述原则有步骤和有准备地调整其领导关系,在领导关系未变更前亦应采取过渡办法,以加强业务部门与技术学校的联系。为加强对中等技术学校的领导,应由中央、大行政区及省(市)人民政府教育部门与同级各有关业务部门指定人员分别组织各级中等技术教育委员会,负责研讨和解决各项有关中等技术教育的重大问题。各级中等技术教育委员会组织条例另订之。中央、大行政区及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业务部门,其教育事务较多者,均应加强或增设管理技术教育的机构,其教育事务较少者,亦应设置专职人员,切实掌管此项教育工作。
  四、各类各级中等技术学校应有计划地吸收有相当文化程度的产业工人、参加革命多年的干部和农民劳动模范入学,培养他们成为国家生产建设的技术干部,对他们的入学应给以种种便利和必要的优待。各机关、团体、工厂、矿山、农场均应从国家建设的长远利益着眼,认真地选送上述人员入中等技术学校学习。
  五、中等技术学校普通课和技术课的教材,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及有关业务部门应即着手进行编审工作。教育部门应主要负责普通课教材的编审工作,各有关业务部门应主要负责技术课教材的编审工作,但应在工作上互相取得联系。各业务部门并应动员一定数量的工厂、矿山、农场等方面的技术人员到附近的中等技术学校教课。对这类的兼职教员,均应按学校的规定给予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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